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3月21日,由你公司监理的大化瑶族自治县羌圩乡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18年“3•21”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58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在知道事故工程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也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未根据监管单位大化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作为事故工程的监理单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1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15日,时间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高榕蔚,联系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