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月14日,你公司在柳州碧桂园十里江湾二期一标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碧桂园十里江湾二期一标项目”1•14”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城中政复14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一、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有关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