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3月10日,由你公司监理的天等县凯晟大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天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等县凯晟大地项目工地“3•10”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天政函〔2018〕74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未认真开展监理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多次发现“已搭设的外脚手架未满铺脚手板,架子工作业时未系安全绳”等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进行整改,也没有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整改工作现场管理不到位。
作为事故工程的监理单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1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15日,时间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