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罚字〔2019〕13号
卢钊莹:
经查,2018年4月14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五象新区沁园一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五象新区沁园项目“4•14”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结案的批复》(良政复〔2018〕1534号),认定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管理工作混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