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6月20日,你公司在昭平县昭平镇永利新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昭平县昭平镇永利新城“6·20”事故结案的批复》(昭政办函〔2018〕10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一、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管理。
二、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三、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特种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针对尚未验收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未采取切断电源、设置“禁止使用”安全警示标志等相关安全措施,也未将该施工升降机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况如实告知项目部及相关从业人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