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鑫之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8年9月23日,由你公司监理的藤县妇幼保健院公共卫生业务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藤县人民政府《关于藤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工程“9•23”事故结案的批复》(藤政函〔2018〕163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安全监理日常巡视制度和平行检查制度执行不力,对事故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纠正。
作为事故工程的监理单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1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监理业务15日,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