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鲁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6月29日,你公司在钦州兆丰集装箱修造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施工工程中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钦州兆丰集装箱修造有限公司办公楼“6•29”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批复》,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一、未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未实行企业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二、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作为事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2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