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罚字〔2019〕12号
李华科: 经查,2018年6月29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广西鲁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钦州兆丰集装箱修造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钦州兆丰集装箱修造有限公司办公楼“6•29”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批复》,认定你不到场履职,项目部对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施工现场存在多处安全隐患。 作为事故工程的项目经理,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张祖盛,联系电话: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