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计字[2004]27号
各市、县建(规)委、建设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下达广西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定[2004]1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批准的正式收费为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并对试行时的部分收费项目有所调整,请各地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新的《收费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各收费单位在进行收费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同时,还要做好财务的日常收支核算管理工作,年终会计事项结束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将会计报表报区建设厅计财处备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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