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字[2004]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二00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