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字[2004]1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3]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