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字[2004]3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旧资质证书使用效力问题的通知》(建办市[2004]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你们对各自辖区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一次核查,通知本辖区内未能通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换证、仍持有旧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在2004年5月20日之前,将其持有的旧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交到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由我厅负责统一进行注销处理。对拒不上交旧资质证书的单位,请你们做好登记备案工作,今后该单位如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一律暂缓受理。
各市应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严禁无证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资质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严禁使用已超过证书有效期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旧资质证书使用效力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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