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字[2004]4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4]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你们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遇到有外国企业参与当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时,及时通知对方按规定到我厅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