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字[2004]4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敦促各有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单位认真学习掌握该文件的新规定,在进行工程设计活动时,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活动。
文本正文由各单位自行购买。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