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自治区政府获悉,今后,外来务工人员只要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就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收费减免、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常住城镇的无房中低收入家庭,包括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
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利润构成设有“高压线”,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建筑面积都能够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由购房人补交差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