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
需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白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房价款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贷款额度
购买住房价值的80%(含)以内或建造、翻建、大修金额的80%(含)以内,最高不超过25万元。
(责编:韦月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