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部分条款解读
7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行为做出了种种规范,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走向政治文明的体现,是打造“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通过对部分条款的解读,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行政许可法》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地方保护”被禁止
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同时,该法明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出台行政许可,市级政府无权创设行政许可,以前设置的统统废止。
解读:过去,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行政许可搞地方封锁或行业垄断,以政府规章或决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区企业在本地经营。《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限制了部门和地方的许可设定权力,要求建设法制统一政府,以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
“一个窗口”对外
规定:不同机关的审批只在一个大厅便可解决,同一机关的审批则“一个窗口”对外。
解读:过去,政务超市和网上办公目的都是想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少跑腿。但这些都作为改善投资环境,树立政府形象的举措。这一次明确写入国家大法中,如同给政府官员上了道“紧箍咒”。如再踢皮球,就是违法。
书面申请
规定:申请人不必亲自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解读:过去的审批,不少事项本来可通过书面审查来进行,但行政机关却要求申请人必须将材料亲自送来。这常常造成不烧香不送礼就拖着不办事。
一次告知
规定: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也应在5日内告知。
解读:今后如果让申请人多跑腿,就可告行政机关违法。按新法规定,要给行政处分。
决定公开
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在这个义务下,行政机关不但要将其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开,而且必须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的查阅权,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阻挠。
解读:如果审批决定不公开、不透明,不但给了审批者随意行政的空间,也为权钱交易制造了机会。因为没有公开,便缺乏监督。老百姓有了查阅权、知情权,公务人员再敢不
搭理人就是不作为。
20个工作日
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期限、发证期限等内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审批通过,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解读:这是第一次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办事的最长期限,让公务员真正当“公仆”。
说明理由
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解读:立法规定“说明理由”可以帮助中请人有针对性地提高自身条件,修改相应申请材料,达到法定标准。
(来源:建筑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