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区将于2005年6月30日取消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为进一步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丁级设计单位应尽快按程序提出资质升级申请。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丁级设计单位的重组工作,并以重组后的独立法人申报相应资质。 三、确须在当地保留有关设计单位的,可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向我厅提出相关书面说明,在满足一定标准的条件下,我厅将允许保留设计单位,但将限制其设计范围。
广西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