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府官在经营性房屋拆迁工程中只扮演“裁判员”角色
广西建设信息网 记者韦月红报道: 坚持执政为民,坚持把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地解决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在实施拆迁“阳光操作”的过程中,对经营性项目的拆迁工程,各级政府将只扮演“裁判员”角色。这是今天在南宁由自治区建设厅主持召开的全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会议传出的消息。针对拆迁整改问题而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也将在本次会议上广泛征求意见后尽快修改报批。以进一步规范拆迁市场行为,评估行为,以及裁决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广西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逐年增加。据统计,2002年至2003年,广西共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10多万平方米,其中拆迁住宅建筑面积310多万平方米,拆迁居民住宅32328户。全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呈健康、有序发展态势,有效地改善了城镇环境,进一步提升了城市功能。
自治区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宋继东介绍说,近两年来,广西多次就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作出全面的工作部署,各市成立了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完成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修改。在此基础上,研究草拟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配套性政策。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等市也相继出台了配套政策。各地在实施拆迁行政管理中,坚持依法拆迁,规范执法;积极推行拆迁项目、拆迁规划、拆迁进度公示制度,开展贴近式服务、延伸式服务。全区普遍加强了房屋拆迁信访工作。南宁、柳州、桂林、贵港、梧州、北海等城市制定了拆迁信访责任制,遇事不推诿、不扯皮、不兜圈子。各地认真做好拆迁信访工作,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但是,广西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盲目扩大拆迁规模,降低补偿标准,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手段,一些地方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少数地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拆迁,如拆迁主体、拆迁手续不合法,拆迁评估行为不规范,补偿资金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以及房屋拆迁政策研究比较滞后,拆迁法律、法规宣传不够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此,广西提出了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着重解决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强化监督,狠抓落实,规范运作,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 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一是完善城镇房屋拆迁配套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切实维护城镇规划的严肃性。三是加强政府监管,规范拆迁各方行为。四是加强行政督查工作,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五是建立健全困难家庭的保障机制。六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七是切实做好来信来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坚持执政为民,推进全区城填建设事业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再上新台阶。 广西尤其强调了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要从过去的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对经营性项目的房屋拆迁工程,政府主要是站在裁判员的角度,在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的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而不能参与到具体的拆迁事务中,直接或代替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对政府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也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搞委托拆迁或成立项目法人实施拆迁。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拆迁估价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以及拆迁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拆迁承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拆迁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拆迁办下设的拆迁公司,或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今年9月底以前必须全部脱钩改制,与拆迁管理部门完全脱离。拆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企业兼任职务。切实在实行拆迁的“阳光操作”中,加强政府监管,规范拆迁各方行为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