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限时上报事故,不得拖延。
通知要求,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其中,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不得拖延报告或者将一段时间的事故集中上报。建设部本次新升级的事故快报系统设置了“平均事故上报周期”指标(单位为小时),以评价各地通过系统上报事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设部将定期通报各地上报事故情况。
通知要求,自2005年5月1日起,各地应严格按照新的事故快报表单要求上报事故,并尽量将所有项目填写完全。根据快报系统设置,对于每起事故,各地应至少填写必填项目才能进行上报操作,对于其他不能立即填写的项目,应在10日之内续报完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