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网 记者韦月红报道 广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六部门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办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取得阶段性成效。有3亿千多万农民工的欠资被清付,受偿农民工达八万多人。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各市、县积极行动,各部门相互配合,广西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止2004年5月13日,广西共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3.78亿元,偿付比例为70.38%,偿还农民工人数8.2万人,其中2003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18893万元,已偿还18814万元,偿付比例达到99.58%。截止2004年6月30日,广西已清欠工程款19.55亿元,其中2003年度清欠工程款8.06亿元,2004年1月至6月清欠工程款11.49亿元。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措施到位,是广西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保护农民工各项合法权益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关键。
首先,自治区成立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由自治区副主席张文学任组长,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总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6号),
二是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即从2004年起,用三年时间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用一年半时间解决拖欠农民二仁工资问题;用一年时间建立起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政府工程要带头完成清欠任务,用两年时间还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目标是:2004年6月底前要100%兑付2003年度的工资,2005年6月底前还清2003年以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今年的在建工程、新建工程不能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工作重点是清理政府工程利房地产企业拖欠的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尽快建立长效机,防止新欠。
三是结合广西实际,开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整治。措施主要有:出台相关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等,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来源。
四是在调查摸底摸清拖欠底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分类解决拖欠。譬如,要求各地政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两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不力的地区,在自治区投资项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安排上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凡逾期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凡不考虑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盲日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的,各地政府要建立问责制,追究相应责任。规定凡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暂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政府工程项目超概算的,一律由当地财政负责补齐;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土程款造成的拖欠农工工资,要严肃解决拖欠工程款和追究建设单位领导责任。限期付清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对企业依法破产的,清偿债务时要依法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以此同时,各市均按要求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了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及时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件。截止目前,自治区清欠办共接到投沂309件,已转办督办293件,反馈158件。
据了解,经过多方努力,广西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保护农民工各项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尽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然未能按要求在2004年6月30日前100%偿还2003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截止2004年7月1日,广西工程仍有28.37亿元的工程款拖欠,且制订还款计划的只有10.0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13.95亿元,占49.16%,房地产企业拖欠3.72亿元, 占13.1l%,其他业主拖欠10.70亿元,占37.73%。另外,广西仍有119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共1.28亿元,其中2003年拖欠款2334.59万元,2003年以前拖欠10436.58万元。
责任分工不够明确,相关部门没有落实机构。清理拖欠工程款目前主要由建设部门牵头,交通、水利、民航、铁路、信息产业、计划、财政等部门配合较少;清欠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来治理拖欠,一些临时性的措施如采取停工、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段缺乏法律依据;业主没钱,财政也没钱,特别是教育系统的“双基”工程和“义教”工程,取消了一些收费来源后,造成很大资金缺口,交通系统的工程和—些地方“大会战”、“大开发”工程项目属陈年老帐也难以消清欠。就连法院判决书都无法执行。清欠办更是无能为力,许多投诉材料转办督办均未果;一些业主采取拖延结算的方式拖欠工程款还很难制约等等,都使得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保护农民工各项合法权益的问题尚待时日。
有识之士认为,除了以上种种有效措施,不防再增加监察、司法、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审计、统计、保监会、高法院作为清欠协调小组成员,完善清欠工作的协调制度,各部门抽调人员到清欠办工作,并落实清欠工作经费,共同努力协调,认真清查督办,才能按既定的目标把清欠工作做得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