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裴睿《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