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省政府坚持以省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计划奋战3年,实现市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全覆盖。围绕这一目标,省长罗保铭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并亲自抓落实,反复强调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海南可持续发展的条件,更是海南发展的根本,也是海南对全国人民肩负的一份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切实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当作全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加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海南省有18个市县,自2007年至今,全省已有12个污水处理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其中,2007年开工5个,2008年6月底前开工7个。今年10月和明年上半年,还将开工16个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全部建成后,新增COD(化学耗氧量)消减能力5万吨。
该省采取六项措施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一是建立目标体系。海南省政府举全省之力,计划从2007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全省主要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省所有市县都必须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十一五”期间,全省将建设28个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新增污水处理规模75.9万吨/日,配套管网755.2公里,总投资估算25.8亿元。二是加强规划引导。在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水务专项规划体系,把污水处理厂区建设与污水收集管网及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征地施工、同步建设运营,强化规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范引导作用。三是明确建设责任。省政府专门成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查等。省政府与各市、县签订责任状,明确市县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县长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各市县政府一把手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将责任、任务细化分解,倒排工期抓进度,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四是坚持政府投入。在财力较弱的情况下,省政府奉行“小财政,大环保”理念,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重点倾斜,3年累计安排省财政资金达9亿元,对16个较困难市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最高的达到80%%。全省各级财政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特别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给予转移支付定额补贴。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监控与管理,资金一律封闭运行,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五是严格建设管理。出台《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办法》,在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建设行为。项目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集中统一在指定的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终生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凡对工程施工、监理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一律纳入黑名单,禁止其今后在全省建筑市场从事相关业务。六是创新运营方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经营收费、合理补偿”的原则,出台《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保障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行。(林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