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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概况 |
时间: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地点:上海市中心黄浦江两岸,南浦大桥和卢浦大桥之间的滨江地区 主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副主题:城市多元文化的融合 城市经济的繁荣 城市科技的创新 城市社区的重塑 城市和乡村的互动 目标:吸引20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展,7000万人次的参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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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馆概况 |
参展主题:绿色家园 蓝色梦想
广西馆概况:按国务院省区市排序来确定各省区位置,广西展位位于中国馆19号展位,总面积约600平方米,长33.6米,宽17.8米,左邻广东馆,右伴海南馆,背靠重庆馆。
广西馆主题:八桂飘香
广西馆展示亮点:
壮乡元素绽放绿色宣言
电子水帘瞬间组字点题
机器壮妹盛情歌舞迎宾
桂林山水置景视频互动
铜鼓地面空间遥相呼应
壮乡风韵亲近绿色家园
钻石空间渲染蓝色梦想
绣球空间愉悦八方贵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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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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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加快推进城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法治化进程
2008/7/11 10:3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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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岛市充分运用立法和法治手段推进城市征地和房屋拆迁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衍生出一些新的问题,对城市征地拆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地拆迁
完善法规政策,奠定依法拆迁基础。近年来,青岛市不仅开始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相继配套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土地出让项目拆迁补偿成本实施审核确认的有关规定》、《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办法》和《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对拆迁许可要件、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评估、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实施等容易产生问题的重点环节做了进一步规范。
创新工作模式,政府主导拆迁全局。根据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青岛市采取了由政府主导拆迁的工作模式: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具体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确立了政府主导拆迁、政府主导建设、政府主导安置、让百姓参与拆迁全过程的模式,区政府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各区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工作重心全都移到了基层。区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直接参与到拆迁工作中,配合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开展拆迁工作,不断推动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创新工作方法,增强与居民的沟通。充分的沟通是争取广大居民理解和支持的重要因素。青岛市各区积极创新工作方法,调动广大居民参与拆迁的热情,创造和谐拆迁新局面。通过发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充分利用基层行政资源,宣传拆迁政策法规,听取居民对项目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工作流程等内容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工作,切实让居民意愿成为拆迁工作怎么开展的决定性因素,为拆迁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推行亲情拆迁,充分关注民生权益。在实际工作中,青岛市努力作到依法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设身处地为居民考虑,着重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在旧城改造方面,规定了最低补偿保障标准;在“城中村”改造方面,规定将被拆迁人使用的院落面积也作为补偿面积;在对项目实施拆迁过程中浮出的无房户、特困户、孤寡老人、因拆致贫等民生问题,通过政策救助和社会救助,建立起一个立体、全面的救助体系,使每一位困难户都能及时得到救助,对无房户群众给予廉租房、过渡房;负担不起房租的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进行补助;没有能力寻找过渡房的孤寡老人和特困户,由政府提供临时住所。
实施阳光拆迁,百姓参与拆迁决策。在拆迁工作程序上,青岛市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让普通百姓参与拆迁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尤其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环节,让群众参与决策,实施阳光拆迁。如对拆迁区域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居民的意见;根据被拆迁居民投票表决的选择意见选定拆迁评估机构;聘请被拆迁人代表,参与拆迁全过程的监督,使被拆迁居民从被动拆迁转化为主动参与配合拆迁,使拆迁安置工作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
慎用强制手段,发挥群众工作作用。在拆迁工作中,因为利益的牵动,总有部分居民会提出一些过高的要求,从而与拆迁人产生纠纷,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青岛市遵循“宜调不宜裁,宜解不宜结”的原则,指导各区政府慎用、少用或不用强硬和强制手段,充分发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拆迁群众代表、房产专家、街道居委会干部等组建的旧城(村)改造监督委员会和旧城(村)改造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在重大决策、重要环节上广泛发表意见,并在处理拆迁纠纷召开的听证会上进行说服、动员工作,以达到完成拆迁工作的目的。
新法实施引出新的问题
随着我国拆迁法律的不断完善,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为城市征地拆迁工作走向法治化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随之衍生出的一些问题也应当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物权法实施后国家新的《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未及时出台,在拆迁工作中遇到一些政策法规障碍。个别被拆迁人以“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理由,拒绝拆迁和合法的拆迁补偿,提出无理要求,致使一些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受到阻碍。
对物权法中涉及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的理解问题,对拆迁工作影响很大。目前,社会各界对此的认识和理解不统一。如:对旧城(村)拆迁改造是否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不少争议;以前,普遍认为修路建桥、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学校、建医院等项目都是公益项目,实施这些项目的拆迁建设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在这些项目有许多是私营的,故许多人认为这是通过办学、行医等手段谋取利益。
管理体制问题。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体制是:各市、县设立拆迁行政管理机构,市内各区也设立拆迁管理机构,隶属于区政府,这种体制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是:可以充分发挥区政府自身的优势,具体管理权放到区里,区政府可以组织各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人员直接参与到拆迁工作中来,配合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开展拆迁工作,以推动拆迁工作的开展;负面影响是: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大拆大建,不按计划实施拆迁,甚至是先拆迁后规划,容易形成不同的行政区域、不同的改造项目之间拆迁补偿标准不一,造成居民攀比,增加拆迁难度。
运行机制问题。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进行拆迁补偿应该是拆管一体。”但是,按照现行的拆迁条例,这是严格禁止的行为。目前,普遍的现象是:拆管分离,拆迁管理机构、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评估单位,各司其职。因此,应尽快解决物权法实施后如何实施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的问题。
做好法规衔接理顺管理机制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创新立法制度建设。随着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民主法制建设作用的不断加强,应注重制度创新,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实践。对城市房屋拆迁这一重大的城市建设行为,要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在城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贯彻实施物权法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文件。例如: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央立法如不能及时完整地界定出来,可以鼓励地方在这方面先行进行探索,待条件成熟后上升为中央立法。
法虽溯不既往,但要考虑连贯性,推动社会稳定。在拆迁工作中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历史遗留问题经历的时间越长,解决的难度越大。房屋的价值量不断变化,使历史遗留问题更难解决。现在按照过去的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人很难来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地方立法没有解决的空间或空间很小,建议鼓励地方运用政策手段来解决。
做好新旧法规衔接,依法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物权法已经施行,但是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没有废止。因此,对于物权法实施前已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件的项目,必须尽快按照原拆迁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对达不成一致的,在拆迁期限内该裁决的仍要裁决,要彻底完成拆迁安置。对于拟启动拆迁的项目,在原来的拆迁补偿条例仍有效并且与物权法不冲突的方面仍可以继续执行。至于补偿标准方面,新的拆迁法规仍要体现这个核心问题,要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理顺管理机制,推动拆迁工作开展。物权法实施后,拆迁管理部门已不再是一个“一手托两家”的单一管理部门,需要将原有的管理部门由内部管理向外部管理进行关系转变,这是一个重要的变革。今后的征地拆迁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征收补偿管理部门要代替政府进行征收,完全行使政府的职能,必然是一个政府的行政部门。因此从依法行政、维护稳定的角度,应该理顺拆迁管理体制、强化职能、规范程序,使征收补偿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机制,形成做好城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合力。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和拆迁中与群众沟通不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因此,要借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探讨城市拆迁工作公开化平台的途径和方式,形成社会、政府共同守法,依法建设和征地拆迁的和谐氛围。(作者单位系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法规处) 魏海平 高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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