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字[2005]22号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丙级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能否承接地下室设计的请示》(柳建报字[2005]6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部在《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9号)中所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已经明确了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承接任务的范围,从该文所附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中可以看出,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允许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中,不含地下空间及附建式人防建筑设计。
因此,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单位,不能承接地下室设计,不管该地下室是否具有人防工程的性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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