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通过广西建设厅申请列入广西科技厅年度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项目,均应遵守本工作程序。
申 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
全区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集体、股份制和民营、私营企业。
二、申报受理单位
广西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三、申报受理时间
每年第三季度申报,第四季度报送科技厅。
四、科研项目申报流程:
项目建议书——广西建设厅拟定科研项目年度课题指南——行文报送科技厅——科技厅公布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课题指南——项目单位择题申报
(一)项目建议书
1、项目单位登录广西建设信息网(www.gxcic.net)下载项目建议书格式(http://www.gxcic.net/Jskj/Default.aspx),也可到广西建设科技协会拷贝或发电子邮件给广西建设科技协会(gxjskjxh@163.com)索取。
2、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和广西建设信息网,了解目前重点领域新技术。
3、项目单位应根据建设部重点领域新技术、广西建设系统年度重点领域新技术和本单位具体情况,提出项目建议。
4、项目建议书提交时间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15日前。
5、广西建设科技协会应在6月25日前完成所有项目建议书凝练,并提出适用于广西建设系统的科研项目年度课题指南报送广西建设厅科技处。
6、广西建设厅科技处应在6月30日前行文将科研项目年度课题指南报送广西科技厅,力争列入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课题指南。
(二)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课题指南
1、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课题指南,相应调整申报方向和选择课题。
2、只有符合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课题指南的课题,才有可能列入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并获得自治区财政的科研经费资助。
3、与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课题指南不符,且申报单位不需要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资助的,可以申报并列入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自筹部分)或申报建设部年度科研项目计划。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研究开发目标明确:
2、项目技术先进、工艺新颖,具有带动产业发展和促进行业技术水平提高的作用;
3、项目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学术价值;
4、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指南所提出的选题范围;
5、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研究开发能力及物质条件;
6、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或技术协作单位。
(四)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材料:
1、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编写;
3、技术查新证明材料,由具有查新检索资格的查新部门出具;
4、申报产业项目应附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申报攻关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要附反映项目技术基础的相关材料;
5、项目申报单位与技术依托单位、协作单位的合作意向书;
6、涉及有关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银行账号、项目组成员名单及其他等。
法人代表原则上不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般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五) 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广西科技信息网(www.gxsti.net)下载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表、汇总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和相关资料,也可以到广西建设科技协会拷贝。
(六)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广西建设信息网(www.gxcic.net)下载广西建设科研项目申报资料签收表(http://www.gxcic.net/Jskj/Default.aspx) 或发电子邮件给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索取。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的email: gxjskjxh@163.com。
受 理
五、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受理流程
第一次申报(建设厅)——形式审查——课题内容审查——审查内容反馈——第二次申报(建设厅)——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反馈——第三次申报(科技厅)——完成网上申报(科技厅)。
(一)第一次申报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科技厅公布的课题申报指南,完成申报书、可行性报告、汇总表,连同电子文档送交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纸质材料的份数为一式1份。
2、申报时间一般是每年8月5日至10日。
(二)形式审查
1、广西建设科技协会根据本程序四(四)规定,对项目申报单位送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2、符合要求的,广西建设科技协会出具资料签收表。
3、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或由申报单位补充、修改后受理。
(1)申报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程序;
(2)项目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和产业政策要求,或不符合计划选题范围;
(3)项目技术水平不高,研究内容与已研或在研项目重复;
(4)经费预算明显不合理;
(5)承担单位不具备项目实施必要的研究开发能力或物质条件;
(6)项目主要承担人员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超过2项以上(含2项),履行项目合同不理想;
(7)项目承担单位在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中发生不履行项目合同行为并未纠正的。
(三)课题内容审查
1、广西建设科技协会根据本程序四(三)规定,参照建设部重点领域新技术和广西科技厅公布的项目指南,对课题内容进行审查。
2、每年8月30日前,广西建设科技协会完成所有申报项目的课题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建设厅科技处。
(四)审查反馈
每年9月5日前,广西建设科技协会将课题审查意见反馈所有申报单位。
(五)第二次申报
1、每年9月1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将修改和补充后的项目申报资料,连同电子文档送交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纸质材料的份数为一式7份。
2、项目申报单位凭签收表,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向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缴纳项目资料费。
费用专项用于项目评审会议、专家评审咨询费、项目现场考察、立项项目跟踪管理。
(六)专家评审
1、广西建设科技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建设厅科技处。
2、如有必要,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3、专家评审工作应在每年9月20日前完成。
(七)专家意见反馈
广西建设科技协会应在9月23日之前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八)第三次申报
1、项目申报单位应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
2、并于9月26日之前将项目申报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建设厅科技处。纸质材料的具体份数按科技厅规定提交。
3、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科技厅课题申报指南要求,应在9月30日之前登录广西科技信息网完成年度科研项目网上申报工作。
(九)对未列入报送计划的项目,建设厅科技处应9月底之前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列入报送计划的原因。
立 项 流 程
六、每年第四季度,科技厅完成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向财政厅报送次年度科研项目经费部门预算。
科技厅在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如需要答辩,由科技厅直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答辩工作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七、每年第一季度,自治区人大讨论通过财政厅提交的本年度科研项目经费部门预算。
八、每年第二季度,公布本年度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达,不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自筹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直接下达。
九、对未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建设厅科技处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列入计划的原因。
合 同
十、列入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合同的签订以下达计划为依据,自计划下达之日,一个月内必须完成。逾期不签订合同的项目,作自动撤消处理。
十一、列入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登录广西科技信息网下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专用合同书。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之后,应在15天内完成合同书,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广西建设科技协会。
纸质材料一式1份,无需加盖公章。
十三、广西建设科技协会应在收到合同书5天内,完成合同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十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3天内,将修改补充完善的合同书,连同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广西建设科技协会。
纸质材料一式2份,无需加盖公章。
十五、广西建设科技协会应在收到修改合同后3天内,汇总报送建设厅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将合同报送科技厅审核。
十六、收到科技厅合同审核意见后,广西建设科技协会应及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厅审核意见修改合同。
十七、项目承担单位将修改后的合同,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广西建设科技协会。
合同份数按科技厅3份、建设厅3份、项目承担单位3份准备。有技术依托单位、协作单位的,按一个单位1份递增。
十八、合同经甲方(科技厅)、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和丙方(建设厅作为受委托管理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经 费
十九、合同生效后,由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划拨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到项目承担单位账户。
二十、科技三项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工字[1996]第82号)
项 目 管 理
二十一、项目按合同和《广西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和管理。
二十二、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的管理采用合同目标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二十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以前将项目当年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科技厅,抄送建设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时,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书面报告自治区科技厅。
二十四、项目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对项目负全部责任。
二十五、对在研项目,建设厅每年组织1-2次跟踪和检查。具体检查事宜,由广西建设科技协会负责。
二十六、广西建设科技协会完成项目跟踪检查工作后,应提交项目检查报告,并立卷存档。
二十七、项目承担单位对自治区科技厅、建设厅的检查和监督必须给予配合,并如实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无权自行决定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的调整。项目确需调整的,须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建设厅审核报科技厅同意后方能调整。项目调整后,由合同签订各方共同修订合同。
二十九、对无法继续研究开发或失去继续研究开发意义的项目,作撤消或中止处理。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余款及使用科技三项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财产由自治区科技厅处理。 对承担单位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自治区科技厅给予项目撤消处理,全数收回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并按项目合同追究其有关责任。
三十、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鉴定或验收(具体方法见“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