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地控制违章批地、违法建设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责任追究的力度,近日,江西省宜春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首先确定了责任对象。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对象为具有建设、用地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其次界定了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负有建设管理权责进行界定,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职责分明。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因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未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造成违法建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四是实行奖励措施。市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万元奖励经费,专项用于表彰控制违法建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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