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在江西省境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这是该省近日出台的《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用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企业在招收农民工时,自招用之日起15天内持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和有效证件。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农民工有权申请加入企业工会,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可以申请加入企业所在地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办法》还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了具体规定。该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发现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均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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