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25日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由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居住资格。
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记者了解到,住进了廉租房并不是就可以永久地住下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据介绍,广西正在调查全区各地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不久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广西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