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广西参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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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概况
时间: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地点:上海市中心黄浦江两岸,南浦大桥和卢浦大桥之间的滨江地区
主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副主题:城市多元文化的融合
城市经济的繁荣 城市科技的创新
城市社区的重塑 城市和乡村的互动
目标:吸引20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展,7000万人次的参观者
广西馆概况
参展主题:绿色家园 蓝色梦想
广西馆概况:按国务院省区市排序来确定各省区位置,广西展位位于中国馆19号展位,总面积约600平方米,长33.6米,宽17.8米,左邻广东馆,右伴海南馆,背靠重庆馆。
广西馆主题:八桂飘香
广西馆展示亮点:
壮乡元素绽放绿色宣言
电子水帘瞬间组字点题
机器壮妹盛情歌舞迎宾
桂林山水置景视频互动
铜鼓地面空间遥相呼应
壮乡风韵亲近绿色家园
钻石空间渲染蓝色梦想
绣球空间愉悦八方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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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2005/9/15
【字体:  】【颜色: 绿

桂建标字[2005]15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发布<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的公告》(35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355)、《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的公告》(356)、《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的公告》(359)、《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360)、《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36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OC五年九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的公告

  354 

 

  现批准《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52005,自2005101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的公告

  356 

   
  现批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1212005,自2005101起实施。原《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121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5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40-2005,自200510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的公告

  359 

   
  
现批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62005,自2005101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0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10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10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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