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字[2005]24号
各市房产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我厅审批。为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估价机构资质的核准条件按建设部令第135号执行。一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的条件、程序、材料等事项,按建设部公告第278号执行。
二、申报二、三级资质的机构,材料直接报我厅审核,取得资质后,须提交有关材料回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市级机构的在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县级机构的在所属的县和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自行开展业务。
三、各级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估价机构的备案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估价机构的行业管理。不得无故延误或阻止估价机构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