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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举措限制提高容积率


2009/7/22 10:15:48   来源: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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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止利益之“手”随意“拔高”城市的在建楼房,带来土地开发强度不合理等后果,南宁市近日出台了《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停办法》),对土地容积率的提高做出了明确限制。记者获悉,此番《暂行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审批行为,规定了提高容积率必须符合的条件,还要求在提高容积率的同时,必须对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做出调整。

楼房不得随意“揠苗助长”

在小学的课本里,有揠苗助长这一故事,说的是不要违背一般事物的生长规律。这个道理应用在房地产开发方面也一样,随意提高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就像是在没有成熟的土地上,活生生地把楼房“拔高”,结果各项市政配套设施等跟不上人口的发展,造成了生活质量的极大下降。

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业内人士认为是对提高土地容积率的进一步约束,表明了政府想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态度。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出让土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二)在出让土地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三)增加出让土地范围内绿地面积,改善小区居住环境的;(四)出让土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廊取消、排水渠改造等。

提高容积率须降低建筑密度

容积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在买地时,开发商总是希望政府批准的容积率越高越好。容积率越高,楼盘能造的总建筑面积越大,能实现的总销售金额就越高,也意味着能赚到的利润越多。但是因为容积率与居住的舒适度直接相关,容积率越高舒适度越低。在这一层面上,开发商的利益与购房者的利益出现了矛盾。

此次《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在提高容积率的同时,应当符合有关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的规定。

首先要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30%~50%降低项目建筑密度,但以居住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0%,以商业、办公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5%。

其次要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15%~25%增加项目绿地率,特别困难的情况下,须底层架空作为绿化休闲用地。

而建设项目属单栋建筑或别墅用地调整为一般居住用地的,绿地率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少于35%。

调整须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为了防止申请的过程出现漏洞,《暂行办法》还对申请提高容积率的过程作了细致的规定。

建设单位拟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申请,陈述调整内容和理由,并附调整后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示意图。 

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还得到了重视。《暂行办法》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须先进行容积率拟调整的预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陈喜宁 覃理劝)  

名词解释

容积率

一些市民可能还不清楚,容积率到底是个什么指标,与购房者又有什么关系。其实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楼盘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居住的舒适度。简单来说,一个小区的容积率越高,能容纳居住的人越多,每个人能享受的空间反之越小。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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