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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伤保险


2009/7/23 10:15:34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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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出台《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为建设项目的全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将不被许可开工建设。 

    《通知》规定,新开工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观察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预算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向经办机构报送在建设项目工地上工作的全部农民工花名册。花名册上载明的农民工即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这些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日起生效。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地上工作的期限,作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部门报告,然后在30日内提供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材料。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通知》还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其依法确定的总承包单位办理的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韦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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