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举报!日前,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及职能、工作措施、监督与保障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的教育。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等重点单位及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上的重点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组织、人事部门要在领导干部提拔、轮岗、交流和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培训教育内容;定期举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新任领导干部和新任公务员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班。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活动。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各单位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纳入党员干部培训教育计划,并将学习成绩作为上岗、资格考评、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和廉政责任制中,与其他工作一并进行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 《实施意见》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书面建议或者意见,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举报。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暗示举报人的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属实,使国家财产免遭、减少损失或者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领导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实施意见》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