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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三月施行


2006/2/8 8:58:35   来源: 南宁政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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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项目只有在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之后,才能够交付使用。这是自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房地产项目实行谁开发谁配套

  针对一些开发商在建好楼盘之后无限期拖延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时间的行为,《办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等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备案须符合11项条件

  《办法》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自检,达到以下使用条件的,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已取得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已取得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已取得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

  已取得市供电部门签署的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已取得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同意用水证明;

  已取得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落实拆迁安置证明(旧改项目);

  小区道路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

  小区室外燃气管线敷设完成,住宅室内敷设到户;

  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

  小区绿化方案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绿化工程按方案要求进行建设;

  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期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不备案不予办理登记

  《办法》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提交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发现违规可检举

  《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也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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