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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确落实管理办法 桂林市着手清理房产估价市场


2006/2/15 8:21:12   来源: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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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方面较以往有哪些变化,记者采访了桂林市房产局市场科冯科长,据他介绍,新《办法》几点变化抬高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门槛,根据这些变化,桂林市将展开对违规估价机构的清理工作,并力争在6月30日前完成。 

资质核准要求提高 

    桂林市房地产局市场科冯科长说,新出台的《办法》对估计机构的资质核准要求较以往提高了。 

    据介绍,原一级资质机构要求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现在为200万元,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由原来的10名以上增加到15名以上;二级资质机构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由5名增加到8名;三级资质机构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原来要求的3名以上估价师现要求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冯科长表示,《办法》对入行门槛的抬高幅度相当大,目的是为了对现有房地产估计市场进行整顿。 
               
一级资质才可设分支机构 

    《办法》较以往规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做了重新规定。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中规定,只有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才可设立分支机构,而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冯科长告诉记者,目前桂林市还有多家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若按照《办法》的规定,这些分支机构须关闭。因此,《办法》中对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对二级资质机构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业务范围重新划分 
     
    《办法》对各级资质的房地产估计机构所从事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划分。 

    《办法》规定,一级资质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机构可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机构可以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此外,以往的规定对各级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均进行了划分,如一级资质机构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业务;二级资质机构可在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业务;三级资质机构则只能在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业务。而《办法》的第四条中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因此,二、三级资质机构是最大受益者,因为他们的业务范围扩大了。 
                 
力争上半年完成清理 

  不久前,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办法》转发了关于清理估价机构的通知,要求全区各地市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对本地违规估价机构的处理。冯科长表示,桂林市房产局目前正在制定本市估价机构清理方案,预计3月底出台具体管理措施,并将在全市范围内展开对违规估价机构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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