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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困难国企职工可核减房租


2009/10/9 17:42:19   来源:南国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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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和集体企业住房困难的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廉租住房保障优惠了。9月24日,南宁市房产局发布《〈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称《补充通知》),对居住在单位自管公房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家庭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保障及自有房屋人均居住面积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住房困难的职工按规定可核减每月租金。

  

  谁可以核减?

  国有和集体企业住房困难职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管是单位的自管公房还是房产部门的直管公房,其性质都是公房。因此,对于那些住在单位自管公房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职工、面积没有达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标准的(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3平方米,家庭年收入不超过7500元),将会得到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补充通知》明确了适用于租金核减保障方式的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但其他股份制、民营企业等则不在此列。

  《补充通知》还规定,申请家庭承租的单位公房(或自有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及以上级别危房的,在审核廉租住房保障时,视该家庭为无房户。而申请家庭承租的单位公房(或自有房屋)属于砖木结构不配套的平房,且建成时间超过20年以上的,在审核其廉租住房保障时,也视该家庭为无房户。

  

  核减多少?

  市区公房核减1.19元/平方米·月

  按规定,廉租户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凡保障面积内的部分,核减后的月租标准不得高于南宁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即市区内按使用面积1.19元/平方米(2.38元/平方米×50%),市区外的乡镇为1.19元/平方米的50%即0.60元/平方米。

  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仍维持单位自定的租金标准;不足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给予货币补贴。而单位自管公房现行租金标准低于南宁市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可维持其现行租金不变。

  如李先生一家3口,目前住房面积只有25平方米,离《办法》规定的39平方米(每人13平方米)的标准,还差14平方米,那么李先生一家每月将得到16.66元(14平方米×1.19元/平方米·月)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邝钰基 傅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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