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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施工无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要负法律责任


2010/5/11 15:14:23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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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晚,容县某医院的职工黄某从家里出发到医院上夜班。跟往常一样,黄某骑着摩托车悠哉地穿越以往熟悉的街道,在经过一段下坡路时,谁知车子突然一个跟斗,黄某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虽然她带了安全帽,但手脚仍然被摔伤出血。黄某疑虑地爬起来一看,才发现原来自己是摔进沟里了,原本好好的街道不知什么时候被人开了一道沟,细看这沟的周围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只是拉了一条细细的红绳,怪不得自己会摔进去了。黄某十分气愤,欲要讨个说法,可一时又不知道该找谁讨说法好,只能自认倒霉,而后打电话给老公,把自己送上医院包扎去了。

黄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上有何说法?为此,笔者特地请教了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刘永君律师。

刘永君律师解答说,本案中,施工人在街道上挖沟施工,仅是拉了一条红绳,没有采取足以保证他人安全的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施工人存在过错。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施工的,施工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因为在这些场所施工可能会危及行人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施工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梁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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