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或土地)后拖缴或少缴契税者,将会为自己的“超限”行为买单。记者17日从桂林市财政局获悉,桂林市将从5月1日起,对超过纳税期限的纳税者进行处罚。“超限”纳税者最高有可能将被处以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近几年来,桂林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土地、房屋交易量迅速增长,契税征收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不按期限交纳契税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该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少购房人签订完购房合同后,却一直拖着不交契税,“有个别人1997年买了房,到2003年才来缴纳契税。”还有个别开发商向购房者代收了契税后却未将税款缴纳给有关部门,而是将购房者的税款占用或挪作它用好几年,此举严重违返了国家的有关法规。由于种种原因,契税征收机关对“超限”缴纳契税者一直未执行过处罚。
从今年2月1日起,桂林市开始实行《先交契税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公告》,此举使“超限”缴纳契税的现象得到较大改变。为进一步加大契税的征收力度、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我市将对“超限”纳税者进行处罚:从5月1日起,契税纳税人(含开发商代扣代缴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30日内不主动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内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滞纳金。经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超限”纳税者,征收机关除依照有关法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外,对其还另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桂林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还强调,代扣代缴契税的开发商如果“超限”缴纳税款,除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将在媒体对其曝光。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