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卖房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相关的配套设施,购房者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近日,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7万余元。
2007年4月9日,陈某购买了一套由钦州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钦州港中心区某楼盘价值为15万余元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违约约定:水、配电设施于2007年12月30日投入使用;本住宅楼用地范围内的室外道路、部分绿化于2008年6月30日投入使用;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之后,陈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产公司也按期将房交付。2007年11月10日至2008年11月10日,房产公司委托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对住宅小区的道路、园林绿化等项目进行施工。2008年5月26日,建筑工程公司将住宅小区的道路、园林绿化交付使用,但园林绿化工程仍在质保期内,仍由建筑工程公司和该小区物业公司共同管理。但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通知陈某该住宅小区的道路、园林绿化已符合要求予以交付使用。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5月11日,房产公司未按合同中的供电系统要求,为陈某设置一户一表正常使用,而陈某入住以来均按该小区物业公司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代收水、电费等各项费用。为此双方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今年2月22日,陈某以房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将该住宅楼用地范围内的室外道路、绿化部分及配电设施交付使用为由诉至钦南区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2.7万余元。
法院经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房产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7万余元给陈某。(杨桂宁 黄文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