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柳州市向各县区、有关单位印发《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严控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行为。
《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中所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需变更容积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建设强度的;2.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3.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大项目实施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导致建设用地容积率超过原批准容积率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尚可改正的,责令自行整改,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不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主管及其他相关部门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该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刘志杰 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