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管理得到加强,城区建设和销售了大批住宅商品房,单位原有的公有住房也绝大部分进行了房改,出售给个人。实行住宅商品化后,在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建成已有10年的时间,已过开发商保修期限。按照相关规定,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大修更新、改造的,但因小区没有物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房屋养老金”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
要维修就需维修经费,此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即“公共维修基金”。早在1998年,我国就正式确立了维修基金制度,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然而在商品销售时,我市的房屋购买者(即业主)已交了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给房地产开发者;公有住房在销售的价款中也包含了部分专项维修资金。但这些资金由谁掌握、如何办理使用手续以及前期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后,如何收交,交存多少、谁来管理等,都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很容易出现扯皮现象,产生纠纷。尤其是小区开发建设的前期,一般是由开发商兼经营物业管理,这样就容易引发争议,该项目的专项维修是由业主负责还是由开发商作为未完成的收尾工程或者是质量问题的补救由开发商负责,就很难界定。此外,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专户储存,也容易出问题,所产生的利息也容易被忽略等。由此,业主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矛盾也会增加。
政协委员热切关注“房屋养老”问题
“作为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需要经常维护、维修的,只有这样,房屋寿命才会长久,才能不断满足居住者的需要;而专项维修资金,只有规范交存、规范管理、规范履行使用手续、规范监管和验收维修项目等,才能满足专项维修的需要,减少相互间的猜疑,减少各种扯皮产生,小区的团结、和谐才有保障。”针对“房屋养老”问题,政协委员给予重点关注,已将此类问题写入提案中。
政协委员呼吁,玉林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向社会和业主、开发商宣传商品房、集资建设房业主共用面积使用、维修、保养的权责,更要开发商负起应有的责任及时限。这样,便于业主明确自己应尽的责任。随着开发的发展,这事的牵涉面越来越大,成了公众的大事。市政府应加快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户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法律责任以及工作要求等,让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共同遵循,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这也是为民办实事好事之一。同时还可进一步明确建设规划、房管、财政、审计、银行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此项工作,以做到私人住宅,政府关心,相关部门提供服务,共同为改善住宅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区做出新的贡献。
全市维修基金统一归集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作为提案承办方,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认真研究,已作出办理情况答复。答复中指出,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但由于该办法缺乏操作性等客观原因,广西区内当时仅有桂林市和梧州市初步建立了全市维修基金统一归集管理制度。玉林市尚未建立全市维修基金统一归集管理制度,但有个别小区的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在售房时代收了维修基金,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代管。2008年,建设部和财政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南宁市、柳州市分别于2009年下半年、 2010年上半年已出台本地的维修资金规范性文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更规范,但仍需自治区出台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才更具操作性。为此,自治区建设厅2008年拟草了《广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两年间五次征求各地级市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完善后上报自治区政府拟出台政府规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将出台
2010年5月,自治区法制办向各市政府征求对《广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几年来,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多次组织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积极研讨,对自治区建设厅《广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提出我市的修改意见。同时,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研究,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参考北京市、西安市、南宁市、柳州市等地方性规定和自治区《(草案)》,加快拟草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玉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已于2010年6月完成,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准备在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后,会同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汇总社会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市《(草案)》后,争取今年下半年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利于玉林市人民政府尽快出台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玉林市住宅维修保障机制,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屋养老金”如何用?
作为给房屋“治病养老”的“救命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存、管、用?
为保障已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加快起草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同时,将加强对已收取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求原收取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定期公开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主的咨询和投诉,调处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的纠纷,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要求已按以前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做好准备,在玉林市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制度后,按规定向玉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资金移交手续,统一交存至玉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晏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