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南梧苑廉租房项目(资料图片) 宁国用摄于2011年3月26日
记者5月25日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加快推进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监管不力,在职责范围内发生住房保障方面重大事件、案件或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办法》指出,全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巡查、考核、约谈,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实施问责。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考核问责。
《办法》对考核的内容作了明确,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核减住房租金等方面的进展情况,是否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是否落实,资金投入是否到位,以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已建成项目竣工验收、产权关系规范和落实情况;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总收入5%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其他渠道筹措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并做到内容明确、方便群众等。
根据《办法》,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1.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2.资金、土地、税费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3.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1.不认真执行国家合自治区住房保障政策,具有上述1-4规定的情形,整改不力,工作失职,致使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较重的;2.滥用职权,影响或干预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情节较重的;3.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4.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5.管理、监督不力,在有关职责范围内发生住房保障方面重大事件、案件或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宁国用/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