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贺州市耕地保护工作,近日,贺州市出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各县(区)政府对《贺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所辖县(区)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为:一是各县(区)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二是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三是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办法》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办法》还规定,从2006年起,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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