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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一法院院长因受贿被判刑


2006/6/5 10:50:05   来源:   贵港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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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平南县人民法院院长黄爱泉受贿案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黄爱泉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爱泉自1998年9月25日起至2005年1月,在担任平南县人民法院代院长、院长期间,利用提出、决定任用平南县人民法院中层领导、主管刑事审判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97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爱泉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平南县人民法院代院长、院长职权,在提拔、任用中层领导、主管刑事审判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爱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信息员:黄之柏 傅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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