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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

城中村改造注重“高档次”


2012/11/28 8:49:37   来源: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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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出台,以规范和推进柳州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因城中村改造工作直接与城中村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又关系到城市发展大局,因此《办法》有很多亮点,值得关注。

  城中村改造的实施单位可以是以下三类:市政府投融资公司或城区政府(管委会)投融资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政府平台公司或城区政府(管委会)平台公司或投资企业合作成立的开发企业。《办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与他人合作,采取自主拆迁、自主建设、自主分配安置住房的方式,主动申请并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注重“高档次”:《办法》鼓励城中村改造建设多功能、高效率的城市综合体,大力发展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服务业,鼓励村民留一套产权房屋自住,将剩余安置补偿建筑用于服务行业。

  充分保障城中村群众住宅建设需求:按照户均100平方米净宅基地和人均“三产用地”面积不高于50平方米(含已安排的“三产用地”面积)的标准,对村民居住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行安置。安置用地内开发建设的建筑物,一部分用于安置补偿村民,剩余部分依法上市交易,平衡改造成本,在安置用地内基本实现改造成本与收益平衡。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更加灵活和人性化: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经村民大会表决,85%(含)以上村民同意。对改造范围内村民拥有的产权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回建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住宅建筑面积在基准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产权住宅建筑面积与安置住宅建筑面积1∶1.2调换;在基准面积以外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在置换面积的标准内,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根据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可选择多套多层或高层安置住房。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房屋货币补偿按现行标准执行。

  城中村改造后村民委员会变居委会: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居民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或变更手续。村民委员会完成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后,可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不拆除的,可保持其原有功能,给予一次性补偿后交由社区居委会使用;办公场所有变动的,按社区办公用房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给予每个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补助2万元开办费,用于办公设施配套建设。

  据统计,目前柳州市有柳北区的雅莲村、黄村村、白露村等20余个城中村,随着柳东新区、阳和新区的开发建设,城中村的数量也在增加,《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刘志杰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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