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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商品房销售新规明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12/21 9:18:48   来源: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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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明年1月1日起,柳州市商品房销售将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进行管理,这是记者昨天上午从柳州市住建委获得的信息。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按市住建委要求的统一格式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并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方案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台公示 。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包含有 :向城区住建局申请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图及配套说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完成前期物业招投标和物业合同备案,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等级;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及其产权归属;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应明确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保证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
  
    《通知》还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展销活动,宣传广告不得出现任何销售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方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采取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虚假销售氛围;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捂盘惜售或者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因多栋连体裙楼需分开单独测绘等特殊原因除外) 。同时规定,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根据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 许可或者现售备案,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的要求,在项目预售计划中需明确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

    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凡2012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应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商品房;与房屋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及面积;按规定配置的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社区用房交付使用时间及位置;经市住建委备案的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

    市住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柳州建设网网站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建立现场巡查制度等措施,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严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罚款、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暂停项目开发项目审批业务 。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上报区住建厅建议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活动等,予以处理。    (何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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