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由桂林市政府印发的《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细则》对廉租房制度建设中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近日,记者采访了市房产管理局有关人士,并结合桂林市住房保障现状对《细则》进行解读。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房产局有关人士说,一是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二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三是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四是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细则》也明确指出,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除外);申请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当月前5年内已将住房出售的(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除外);以单人名义申请的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年龄30周岁以下的,或年满30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等特殊情形,均不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细则》规定,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租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指出,廉租住房保障坚持4个标准:一是低收入标准,该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二是面积标准,被保障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三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目前执行的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998年元月以后建成的房屋,基本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95元。
《细则》明确,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其计算方法为:配租面积=(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特别提醒,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时切记手续完备
《细则》指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向辖区房产管理处提交以下材料:《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报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明;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由残联出具的残疾证;现住房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由市、县房产档案管理和利用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桂林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生育及居住情况审核表》;收入证明材料;其他根据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另据了解,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申请家庭成员亲自办理廉租住房申请程序。
6类特殊群体优先安排实物房配租
早在2011年,桂林市进行首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就对30户70岁以上低保家庭进行了优先选房,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给予安排在一楼。这次出台的《细则》,字里行间也透露出了政府的人性化关怀。
如规定实物配租在分配时要对6类特殊群体实行优先安排:城市见义勇为、劳模人员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B类以上的(含B类);经审核予以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军烈属、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渔民上岸”安置户。
此外,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重大疾病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一、二层住宅。
取得实物配租资格后要进行轮候
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取得实物配租资格后,按照申请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的先后顺序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实现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据了解,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市房产管理部门提醒,每年度实物配租分配将根据房源及轮候情况划定当年度分配范围,符合要求的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序号,由于配租房源不足未得到配租的家庭可继续轮候。已摇取轮候号的家庭轮候期间,暂以租赁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并可直接进入下次摇取廉租住房配租房号。
廉租房承租人应交纳租金及物业费等
《细则》对廉租住房的管理也有明确规定。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安置通知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应到辖区房产管理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否则视为自愿放弃,办理入住手续后无特殊原因半年内未实际入住的,也视为自愿放弃,且2年内不对该家庭重新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住房租金,并及时交纳承租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维修养护费、装修费不予补偿。同时廉租房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否则将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住房。
此外,对采取不实申报等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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