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兴业讯 今年6月,原县级玉林市龙潭林场场长覃某因受贿罪被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将其受贿所得的15000元没收上缴国库。 1995年12月,原县级玉林市龙潭林场玉林中转站因挖井造成了隔壁谢某的房屋损坏,屋主谢某向时任该林场场长覃某提出要求龙潭林场赔偿51000元,覃某表示同意,并于1996年2月和当年的5、6月期间分两次从龙潭林场财务处领出51000元给谢某,谢某从中送给覃某回扣15000元。
案发后,覃某潜逃,后于2006年2月1日向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覃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信息员:秦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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