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从8月1日起强征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以来,广西各方虽然波澜不惊,但广西税务部门实际早在8月1日就已经悄然发布了一则补充通知,要求各地市强征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
桂地税发文明确强征令
记者从广西地税局部门获知,在房产交易个税强征首日,即8月1日,自治区地税局正式向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等,下发了名为“桂地税发〔2006〕226号”的文件,该文件不仅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而且还对相关征收事项作了补充通知说明,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该份文件明确要求,在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住房转让涉税凭证的审核,其中明确了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应包括六大类,即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住房产权证、个人住房档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转让住房缴纳税金的完税证明或缴款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支付的装修费用或其他有关费用的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表》;主管税务机关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对此,该通知还强调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表》,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个人住房交易纳税情况的建档和管理工作(特别是电子档案),并建立《个人住房交易纳税情况台账》。
核定税额在总交易额1%-3%范围浮动
该文件同时明确,纳税人未能提供上述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税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总额1%-3%的幅度内确定。
就此,南宁市不少中介公司表示,这份通知将会给房产交易双方提供一定的合理避税空间,即相当部分二手房可以以“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为由,“享受”缴纳个税核定税额待遇,从而省下一笔费用。譬如,一套售价50万的二手房,按1%-3%的税额比例算,最少只需5000元,最多只需1.5万元就可以通过“个税关”。
南宁二手房交易暂未征个税
记者近日在南宁市房产交易部门了解到,与房产个税强征令大限前夕相比,二手房交易量已经大幅下滑,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曾在大限当日即7月31日公布了当日成交量为近300套,而连日来,房产交易大厅则显得较为冷清,办理二手房过户的购房者寥寥无几,来到交易大厅的,多数也是现场咨询,他们表示,现在持观望态度,等到政策进一步明朗后再做打算。
对于这样的冷清局面,南宁市房产交易部门则予以冷处理。记者日前在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房税征收窗口看到,正式征收房产交易个税的通知还没有张榜公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一直没有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所以房产交易个税还没有正式征收。
记者随后也从南宁市各大二手房中介公司了解到,房产交易个税依然只是“打雷不下雨”。“目前我们办理的交易个案中,卖家还未被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先税后证’政策的,依旧只有契税和营业税。”二手房中介公司负责人如是向记者反映时,脸上已经不像8月1日前那样紧绷,反倒多了不少笑容。
“108号文件规定‘从8月1日起执行’,是指对房屋原值的确定,以及扣除合理费用政策落实的时间,并不是征收与不征收个税的界限。”广西税务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向记者解读说,“在建设部与财政部、国税总局已经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中,执行‘先税后证’政策的税种,只有契税和营业税,并不包括个税。这意味着,除非有新的文件联合下发,至少短时期内,个税完税证明不会成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先决条件。因此说,二手房交易个税在南宁暂未征缴就不奇怪了。”
“不过,我们也被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告知,不排除日后对8月1日以后的二手房追缴补足房产交易个税。”多数中介公司负责人在庆幸暂时避过一劫的同时,也略有不安,“如果一定要秋后算帐,我们希望能有多种补缴选择,譬如能在按差额的20%和总额的1%-3%两种方式里做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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